近日,廣東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范圍、要求和職責等,建立健全聯動監管機制。詳情如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的通知
粵環發〔2021〕2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要求,進一步明確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范圍、要求和職責等,建立健全聯動監管機制,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
全省納入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范圍(以下簡稱“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包括:
?。ㄒ唬┙浲寥牢廴緺顩r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或接到信訪舉報,有證據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ǘM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擬收回、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或用途變更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
(四)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活動的用地(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商業用地的地塊。
二、建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針對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建立并及時更新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提供信息、協調聯動把關,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聯動監管地塊納入管理。
三、督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納入聯動監管的地塊,按照如下要求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ㄒ唬M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將上述名單書面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ǘ┩寥牢廴酒詹?、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或接到信訪舉報,有證據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的;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用途擬變更為商業用地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建設用地,由縣(市、區)及其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人、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向所在地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賬戶,通過廣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報并提交地塊相關活動信息。涉及土地儲備的,土地使用權人須在土地收儲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通過評審;本通知印發前已儲備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儲備的建設用地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責任主體須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通過評審。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或轉移登記業務時,需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對本通知印發前已儲備的建設用地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應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開展。
四、嚴格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管理
?。ㄒ唬┘訌婏L險管控、修復方案備案管理。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需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編制修復方案,經專家咨詢后,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評審通過后,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時,變更風險評估報告中確定的相關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變更規劃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重新評審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對風險評估報告重新進行評審。如涉及到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技術路線、污染物處理方式及最終處理去向等變更調整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將調整后的修復方案重新備案;對于其他調整,在不影響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工程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書面說明,作為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的補充材料。
?。ǘ┘訌娦迯凸こ贪踩O管。治理修復期間,土壤污染責任人和治理修復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復施工期間應當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依法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執行。
?。ㄈ┘訌娢廴就寥劳膺\監管。對治理修復期間確需外運的污染土壤,如采用填埋、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等進行處置或利用的,需進行危險廢物鑒定;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進行處置;對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參考附件1),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5個工作日報所在地和接收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土壤接收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污染土壤進行妥善治理,切實防止二次污染。對于異地處置或修復后難以回填的土壤,當前可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填埋場等途徑予以安全處置。
(四)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階段性評估要求?;诠こ贪踩蛩匦枰崆斑M行基坑回填或使用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階段性評估,經評審確認基坑修復效果達到修復目標值后,方可進行基坑回填或使用。
?。ㄎ澹┢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期間,地塊邊界應當保持一致性,不得隨意調整。對于地塊邊界發生變化的,各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后續審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設用地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申請。
五、嚴格用地準入管理
?。ㄒ唬﹪栏褚巹澒芾?。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明確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ǘ﹪栏窆┑毓芾?。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供應、用途變更等環節的監督;對納入聯動監管地塊,未按照有關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風險評估、經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為污染地塊但未明確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出讓。
?。ㄈ﹪栏裨匍_發建設管理。對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選址涉及相關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地塊開發利用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風險管控的地塊,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該地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避免后續開發建設對工程阻隔造成破壞。
?。ㄋ模┖侠戆才砰_發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建設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原則上應后開發;已開發的,原則上應當在有關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鄰近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和相關規劃許可證的發放時序。
六、實現信息共建共享
?。ㄒ唬┘訌娡寥拉h境管理信息共享。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開發利用(含收購收回土地使用權、供應土地等)和核發規劃許可時,應通過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共享賬號,登錄信息系統并查詢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嚴把規劃編制、土地開發利用和核發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準入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配合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信息系統應用、信息查詢、信息共享等工作。
?。ǘ崿F“一張圖”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為建設用地規劃利用審批提供參考依據。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將上一季度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業用地的和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地塊信息共享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地塊信息應包括地塊土地使用權人、紅線拐點坐標、收儲時間、地塊規劃用途等信息。
七、強化社會多元共治
?。ㄒ唬娀畧谭ūO管。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關執法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計劃。建立問題通報制度,重大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切實防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違規開發利用行為的發生。對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ǘ┳⒅毓姳O督。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監督。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污染地塊相關風險管控和修復單位及其委托人加強信息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三)推動行業自律管理。鼓勵相關行業學會、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從業單位專業能力和信用評價,推動并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八、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污染土壤轉運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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